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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6年6月6日 修改:2016年6月6日 所属分类:华余之家 访问统计:4213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行业自律规范》已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二届九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照此贯彻执行。CCAA将在国家认监委领导下开展组织实施本规范的工作。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行业自律规范
CCAA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行业自律规范》的通知 |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樹则働行业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市场秩序,强化强制性产 品认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 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检测机构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 务及相关工作的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
第三条检测机构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过程中 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 施本规范,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认 监委、认可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质量要 求。同时自愿遵守本规定的共同约定和对社会公众的集体承诺。
第二章检测机构自律机制要求
第五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工作委员会 设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工作组,专题研究检测机构行业诚信 与自律建设工作,提出本规范组织实施、监督、修订方面的建议。
工作组可根据需要按产品专业类别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协调 解决因方法、程序、设备差异引发的市场竞争争议矛盾,各专业小组遵循统一的工作和议事机制。
第六条检测机构对检测业务实施中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 操作性问题,常规情况下按有关规范、规则、要求实施。有争议时, 机构间应先行相互通报与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通过协会沟通 协调机制协商解决。
第七条检测机构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 则,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对检验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在日常管理中倡导检测行为自律、诚信 公正的文化,在管理制度中应当纳入与检测行为自律、诚信以及公 正有关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得仅以业务收 入作为考核指标。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在协会的组织下,积极参加行业诚信与 自律建设机制的建设运行。
(一)应积极参与制订行业自律有关的各种规则、公约、行 为规范,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诚信建设、信息公开、互动促进、监 督激励等自律机制建设。
(二)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有关程序,对规定要求公开的信 息必须公开。就自身服务行为向全社会作出有约束力的公开承诺, 自觉接受各相关方对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
(三)应积极与提供服务相关方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自觉接受协会以及同行业机构监督,促进信息传递,增强信任。
(四)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认证认可行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沟 通,积极参与认证检测行业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展示等活动,通过互动 机制来获取公众和社会舆论对认证检测行业的需求。
(五)检测机构应配合协会组织各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针对在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按时按计划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 施的有效性。
(六)检测机构应接受来自社会、媒体、群众和其他检测机构监 督,认真对待和处理社会投诉或异议,与其他检测机构相互监督、相互 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章 检测机构市场竞争行为要求
第十条检测机构对外宣传应当准确传递信息,防止误导客户、误导 市场。
(一)在宣传自身强制认证指定检测机构资质时,只能在国家认监委 指定公告确定的范围及有效期内做相关表述,准确表述指定范围等信息; 不得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机构资格过度宣传自身技术能力。
(二)检测机构在对外宣传时不应产生误导或暗示,使客户误认 为国家认监委等机构对强制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
(三)公开性文件、宣传材料、网站等在展示自身信息时,不能含有贬低或损害同行其他机构的信息和内容。
(四)在对外宣传不应产生误导或暗示,使客户误认为可以 调整检测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过程建立严 密的可追溯体系,保证原始记录、数据、检测过程可追溯、可查证。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关检测标准规定,根据自身条件合理规定检测 周期,明确公示,不得以少检和漏检项目、违规简化方法程序等不 正当行为作为市场竞争手段,不得采取任何违规降低检测成本的方 式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当与其他检测任务共用样品、数据出 具报告时,应当明确记录。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要严格价格管理,避免以不合理降价作 为市场竞争手段。
(一)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根据成本合理核算 强制认证产品检测费用并公示,不得在公示价格之外加收其他费 用。检测机构公示的检测价格除收费标准外,至少还应包括收费方 式、减免原则和方式。
(二)严格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自身定价及收费行为。 检测机构应按本机构公示的认证价格标准收费,并保留凭证、记录 等证据。
(三)为顾客同时提供其他服务时,应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服务的收费内容,不得以赠送附加服务、隐性返利等变相降价 的不正当手段开展市场竞争。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开展同类产品的检测业务,在以下方面 的要求应相对一致。
(一)对产品的基本检测项目和方法;
(二)利用企业资源进行检测的条件;
(三)样品进行检验整改的记录与追溯要求。
“相对一致”指相同、基本一致,或风险控制效果相同。此 要求用以防止通过变换技术程序和技术方法降低检测有效性而降 低成本,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分包检测项目,或使用检测机构以外的场地、 人员、设备实施检测的,应建立专门程序进行管理,事先经认证机构同 意,接受认证机构监督,便于检测结果的追溯及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同时为顾客提供其他服务时,对于同一 客户不得因为其他业务干扰或影响强制性产品检测业务,刻意加严 或放宽检测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接受客户的不合理要求,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不得以满足客户为名在内部干扰正常检测流程和结果, 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不应出现下列行为:
(一)检测能力认可范围不包括相应的检测标准,而实施检测的;
(二)向认证机构隐瞒或变相隐瞒样品真实性或其质量问题或隐瞒涉 及检测机构的申诉、投诉或技术争议的;
(3) 违规或变相违规向认证委托方施加压力,诱导认证委托方到检 测机构检测;
(四)未经认证机构同意,泄露与检测样品相关的商业或技术机密。
(五)以任何形式诋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诋毁其他检测机构。
第四章检测机构对所属检测人员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对所属检测人员以机构名义开展检测活 动过失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要加强检测人员管理,持续进行培训教 育,使检测人员及时掌握了解标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的变化, 并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建有检测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检测人员 应廉洁自律,诚信从业,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检测人员行为公正。
(一)检测机构应要求检测人员对所属检测机构就从业行为 公正做出公开、书面承诺,自愿接受对自身行为的监督;承诺当自 身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时,愿意承担责任、接受惩戒。
(二)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人员须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私自向外泄露检验信息。
(三)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人员不受任何对出具正确检测数 据和结果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 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四)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被检测对 象相关单位从事兼职活动,不得在未经所在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以任 何形式对所在机构以外的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
(五)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人员不得参加与委托方有直接或 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活动,不得参加与委托方存在商业关系的活动,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者因工作便利形成的有利条件,和委托方结成 利益输送关系。
(六)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人员不得收受委托方直接或者间 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贿赂、馈赠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明示 或暗示的方式索要不应由委托方承担的任何费用和其他不正当利 益。
(七)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人员有权拒绝对检测结果公正性、 科学性、准确性造成影响的一切干预,应对可能造成影响的行为进 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违反自律规范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违反本规范的投诉举报时,检测机构应自愿接受和配合协会的核实调查,就有关问 题客观如实地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根据开展行业诚信与自律建设的需要,协会对 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同行检查,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协会可根据核实调查和同行检查结果,向主管 部门提交调查和检查报告,并对调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 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检测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如情况属实,依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并由所在机构依据本机 构的相关奖惩规定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违反本规范的要求,经调查情况属实, 协会可按本规范进行处理,并报国家认监委。处理方式视情节轻重 可分为限期整改、书面警告、公开谴责、交纳违约金或向认监委建 议暂停或取消其认证资格等方式,也可以内部通报、公开通报违规 事实及信息。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如对协会的调查处理建议有异议,可 于收到调查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 诉。协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必 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检测机构若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 家认监委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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